(2017)云0127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嵩明供电局与昆明玖嘉玖商贸有限公司、黄家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嵩明供电局,昆明玖嘉玖商贸有限公司,黄家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914号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嵩明供电局。负责人:韩武,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通灵街77号。委托代理人:李凤平,系云南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玖嘉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雅婷,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经济开发区官军路。委托代理人:姜增骥,男,汉族,1978年3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系该公司行政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家富,男,汉族,1986年9月5日生,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委托代理人:毕金玉,男,汉族,1965年2月1日生,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系被告黄家富的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嵩明供电局与被告昆明玖嘉玖商贸有限公司、黄家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嵩明供电局于2017年7月25日以本案诉争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玖嘉玖商贸有限公司、黄家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嵩明供电局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嵩明供电局撤回对被告昆明玖嘉玖商贸有限公司、黄家富的起诉。案件诉讼费725元,减半收取为362.50元,由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嵩明供电局承担。审判员 王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