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50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弟冬与被告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弟冬,舒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5090号之三原告黄弟冬,男。委托代理人巫雨容,一般授权。担保人刘雪琴,女。被告舒波,男。原告黄弟冬与被告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查封被告舒波一套房产,位于成都市中和街道朝阳路房屋,现价值620000元。由原告黄弟冬和担保人刘雪琴(系原告配偶)提供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西路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本案原被告已于2017年3月22日达成和解,现已结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舒波名下位于成都市中和街道朝阳路房屋的查封和原告黄弟冬和担保人刘雪琴(系原告配偶)提供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西路房屋担保房产的查封。原、被告均对上述申请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舒波名下位于成都市中和街道朝阳路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黄弟冬和担保人刘雪琴(系原告配偶)提供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西路房屋担保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