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河红与徐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河红,徐忠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7民初566号原告:付河红(曾用名付何红),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告:徐忠礼,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原告付河红与被告徐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河红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徐忠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河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徐忠礼是原告村的女婿,2015年12月25日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被告徐忠礼未作答辩。原告付河红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作为证据,被告徐忠礼未提交证据且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借条为原件,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5日,被告徐忠礼向原告付河红借款10000元,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借到付何红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人徐忠礼,2015年12月25日。原告付河红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付河红已经向被告徐忠礼给付了借款本金,被告徐忠礼则应依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金。现原告因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起诉至本院,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原告付河红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忠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付河红借款1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忠礼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蓬审 判 员 陈长青人民陪审员 陈菊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伦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