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学庆与邹泽良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庆,邹泽良,北京翰墨薪传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庆,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长垣县。委托代理人:李恒东,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北京翰墨薪传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泽良,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原审被告:北京翰墨薪传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二区14号楼10号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学庆,董事长。上诉人李学庆因与被上诉人邹泽良,原审被告北京翰墨薪传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翰墨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31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学庆上诉称,李学庆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长垣县苗寨九岗村,本案应由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李学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邹泽良对于李学庆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邹泽良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对李学庆、翰墨公司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翰墨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学庆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学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黄 粲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鸿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