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蓝林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蓝林波,董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69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路168-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9522792K。代表人:卜湘宁,行长。被执行人:蓝林波,男,1978年2月2日出生,畲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董爱芳,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335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蓝林波、董爱芳在(2017)浙0481执269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蓝林波、董爱芳存款人民211207.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诉讼费2234元,执行申请费306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冬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