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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艳涛与孙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涛,孙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涛,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龙,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艳涛因与被上诉人孙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文龙于2014年1月8日向李艳涛借款10万元,双方对该借款事实均没有异议。原审判决认定孙文龙于2014年11月3日通过案外人严勇向李艳涛转款98000元就是归还2014年1月8日的10万元借款,而孙文龙并没有抗辩该98000元是归还1月8日的借款,一审判决的认定与当事人的抗辩主张不符。上诉人李艳涛认为该98000元是归还双方在2014年5月的另一笔10万元借款,双方是否存在2014年5月的借款,该节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艳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秦文强代理审判员  赵 静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