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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洛阳市西工区和安石材销售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洛阳市西工区和安石材销售部,洛阳旺弘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银江实业有限公司,张智宗,李璐熠,赵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34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长江西路临8号。负责人:王晓。被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和安石材销售部,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桥下西第一间。法定代表人:张智宗。被申请人:洛阳旺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璐熠。被申请人:洛阳银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道北三路西300米院内。法定代表人:赵祥。被申请人:张智宗,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李璐熠,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赵祥,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和安石材销售部、洛阳旺弘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银江实业有限公司、张智宗、李璐熠、赵祥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和安石材销售部、洛阳旺弘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银江实业有限公司、张智宗、李璐熠、赵祥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西工区和安石材销售部、洛阳旺弘实业有限公司、洛阳银江实业有限公司、张智宗、李璐熠、赵祥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