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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红与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红,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0184民初1845号原告:夏红,女,汉族,1974年0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江,男,汉族,1969年05月0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红诉被告罗江、舒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艳的起诉,本院审查后已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舒艳的起诉。原告夏红诉称,被告罗江常年在外承包建筑工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2016年初起,被告以生产、生活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至2017年3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借款600000元,双方确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于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罗江应归还原告夏红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00元,自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2018年1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各支付150000元、余款200000元在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夏红自愿负担。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某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