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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13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冯兰金、张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兰金,张兰勇,张兰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322号之二申请人:冯兰金,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被申请人:张兰勇,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被申请人:张兰胜,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申请人冯兰金与被申请人张兰勇、张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鲁0826民初13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挂靠在济宁微梁航运有限公司的鲁济宁货5318号货船予以查封,查封价值55万元。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部分债务达成和解,申请人冯兰金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解除对鲁济宁货5318号货船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鲁济宁货5318号货船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