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13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冯兰金、张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兰金,张兰勇,张兰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322号之二申请人:冯兰金,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被申请人:张兰勇,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被申请人:张兰胜,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申请人冯兰金与被申请人张兰勇、张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鲁0826民初13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挂靠在济宁微梁航运有限公司的鲁济宁货5318号货船予以查封,查封价值55万元。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部分债务达成和解,申请人冯兰金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解除对鲁济宁货5318号货船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鲁济宁货5318号货船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成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