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邢志会与贾晓波、邢来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会,贾晓波,邢来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588号原告:邢志会,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巴林右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工,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信,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晓波,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光,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武忠,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来斌,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邢志会与被告贾晓波、邢来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邢志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志会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志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邢志会负担。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