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渝风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渝风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梁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风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光电园1号大道金科天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2670676Y。法定代表人:陈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勤,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歌田,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淦,男,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中华,重庆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重庆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渝风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渝风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渝风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渝风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渝风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勇审 判 员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润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睿杰书 记 员 邓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