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恢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飞利、潘海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杨飞利,潘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54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杨飞利,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潘海利,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飞利、潘海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于2015年5月27日以(2015)岳民初字第029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杨飞利名下车牌号为豫C×××××的车辆进行了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杨飞利达成车辆抵债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飞利名下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杨飞利名下车牌号为豫C×××××的车辆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