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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8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峰营与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峰营,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841号之二原告:魏峰营,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庆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鲁0523民初284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已申请撤诉,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广饶盐化工业建筑安装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丁庄支行的存款130000元(账号:90×××7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