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勇绑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074号罪犯李勇,男,1980年11月21日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2千元。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本院于2015年9月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截止2017年7月10日余刑为3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勇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