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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民终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阿孜古丽·哈山、木合它尔·哈山等与马晓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孜古丽·哈山,木合它尔·哈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公司,马晓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民终第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孜古丽·哈山,女,维吾尔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木合它尔·哈山,男,维吾尔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公司,住所地:鄯善县新城918号。负责人:路灵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玲,女,回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住吐鲁番市高昌区高昌中路**号。负责人:马杰,总经理。上诉人阿孜古丽·哈山、木合它尔·哈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晓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7)新21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双语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鄯善县人民法院(2017)新212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鄯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阿孜古丽·哈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南       斐助理审判员 常   昳   华助理审判员 米热吉古丽·斯玛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