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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裕泓精工模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裕泓精工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79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许建明,局长。被执行人:海宁裕泓精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8号。法定代表人:林松和,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行审25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提取被执行人海宁裕泓精工模具有限公司在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执2268号执行一案中尚可领取的执行款2002.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