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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6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骏与被告卢照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骏,卢照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6626号原告:杨骏,男,194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卢照阳,男,1991年9月13日生,汉族,佛罗伦萨××学生,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系被告卢照阳之舅),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原告杨骏与被告卢照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骏、被告卢照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700元(两个月租金)、滞纳金1425元(10天)、中介费1425元、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600余元,合计91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申请当庭变更并增加诉讼请求,水费及物业管理费共计686元,被告已支付200元,被告应支付水费及物业管理费486元;被告支付电费482元;被告支付换锁费用200元,合计971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经南京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介绍,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南京市鼓楼区福建路65号2805室房屋,租赁期限为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月租金为2850元。在被告应支付第四季度的租金时,被告称不租了。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发现被告已经搬离房屋。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只好换锁开门,在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接收了房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卢照阳辩称,1.被告并未构成违约。被告在缴纳第三季度租金时,告知原告以后不再承租,并于2017年6月25日搬离房屋,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于2017年7月6日终止。2.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每天5%逾期滞纳金及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为承租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不构成违约,不应支付上述费用。即便被告违约,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计算违约金。3.对于原告提出的486元物业费及482元电费,被告予以认可。原告换锁确实是因为被告离开了南京,因此对于换锁费用200元,也予以认可。被告在原告处尚有2800元押金,在扣除上述三项费用之后的余额应当退还被告。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杨骏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卢照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杨雨泓(系杨骏之女)的受托人原告杨骏并未告知被告卢照阳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杨雨泓,被告卢照阳也并不知晓原告杨骏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原、被告系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受本合同的约束。该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原告已经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卢照阳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被告卢照阳已支付租金至2017年7月6日,但拒不支付剩余期限租金,并于2017年6月26日擅自搬离涉案房屋,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同时原告自认已于2017年7月15日将另行涉案房屋出租。因此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结合被告违约程度以及原告已将房屋出租的事实等,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85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属于原告的相关损失,原告已经主张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其损失,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水电费、物业费、中介费等诉讼请求。被告同意支付原告486元物业费(包括水费)、482元电费、200元换锁费用,合计1168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中介费,是原告为出租房屋向中介机构支付居间费用,且双方之间亦未约定一方违约时,由违约方承担中介费,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经支付原告押金2850元,该笔费用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相抵销,被告仍应支付原告相关费用1168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照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骏水电费、物业费、换锁费合计1168元。二、驳回原告杨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卢照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力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