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慧芳与胡燕群、张少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慧芳,胡燕群,张少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183号原告:郑慧芳,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珍,女,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系原告郑慧芳的母亲。被告:胡燕群,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张少杰,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慧芳诉被告胡燕群、张少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郑慧芳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方付清案款,双方之间无任何经济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慧芳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慧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郑慧芳承担。审判员 孙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靖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