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中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邓黎华、罗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黎华,罗莉,桂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邓黎华,女,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罗莉,女,1984年4月10日生,壮族,现住柳州市城区。被执行人桂刚,男,1978年6月10日生,毛南族,现住柳州市城中区。关于邓黎华申请执行罗莉、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桂刚名下有财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桂刚所有的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B×××××)。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期间,财产权利人、使用人、控制人负责保管被查封房产,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有任何妨碍执行的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薛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