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智慧贪污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48号罪犯吕智慧,男,1960年4月5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孟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智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贪污所得13.6万元依法追缴。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9月26日止。宣判后,吕智慧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洛刑二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裁定维持原判。2014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吕智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吕智慧于2007年,在担任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高建海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为其在新安县城关镇占用面积为19993.4平方米的土地违规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高建海将该土地转让给新安县沃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致使该公司在支付591.27万元土地款后,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注销;2005年,该犯以冰神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为该犯吕智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丢失为名,安排王湘潭等人为冰神公司办理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评估,该宗土地出让总价为87.15万元;2011年,该犯在担任汝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以为本单位职工定制服装为由,收取“赞助费”136000元,后又将服装款票据在本单位财务上报销,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36000元。该犯系一人犯数罪。罪犯吕智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无违规违纪行为;能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累计受表扬奖励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吕智慧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原审判决书、罪犯考核分统计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交纳罚金和退交赃款的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智慧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智慧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