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财保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徐顺花、冠县翱宇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顺花,冠县翱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08号之一申请人:徐顺花,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冠县翱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小郭寨杜行村。法定代表人:张洪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徐顺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P×××××/鲁P×××挂号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保证金15000元。现被申请人已缴纳50000元保证金并申请解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鲁P×××××/鲁P×××挂号车一辆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保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