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岗与呼伦贝尔市鸿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岗,呼伦贝尔市鸿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姚岗,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鸿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刘奇勋,该公司董事长。姚岗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申请执行,要求呼伦贝尔市鸿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姚岗劳务费15706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1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兆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洪旭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