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涛与被富平县科发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涛,富平县科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丁涛,男,1978年3月6日生,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富平县科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平县庄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谭晨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涛与被执行人富平县科发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528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7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富平县科发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丁涛200000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民初1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孙宏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