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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冯玉平与杨跃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平,杨跃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359号原告:冯玉平,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杨跃峰,男,43岁,汉族,住址康平县。原告冯玉平与被告杨跃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冯玉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冯玉平负担。审判员  王强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