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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宇文义与青岛易泽莱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文义,青岛易泽莱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2553号原告:宇文义,男,1989年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青岛易泽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4-60号百盛商务中心1512室。法定代表人:宋昆,总经理。原告宇文义与被告青岛易泽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宇文义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宇文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超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