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杨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杨,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责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杨委托代理人:孟令韬,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连勇,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责人:王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新宇,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杨与被上诉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富邦保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发生保险事故,实际存在损失,现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仅是查明车辆损失的方式之一,上诉人一审提供了车辆维修发票,二审过程中,提交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原件及从被上诉人系统中打印的受损车辆照片,一审应当结合相应证据,查明涉案车辆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及损失额度,正确分配举证责任,进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5元,退回上诉人李杨。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