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明林与被执行人毛绍明、南京市溧水永存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林,毛绍明,南京市溧水永存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徐明林,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毛绍明,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永存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板桥村。法定代表人毛经荣。徐明林与毛绍明、南京市溧水永存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存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毛绍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徐明林欠款本金人民币10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永存公司对被告毛绍明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徐明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永存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绍明追偿。因毛绍明、永存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明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毛绍明名下有位于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南路88号荣昌花园2幢507室房产,已抵押给江苏溧水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分别为69万元、114万元,现被多案在先查封。永存公司名下有位于溧水区永阳镇板桥路5号1幢厂房,抵押给溧水县苏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登记被担保主债权数额120万元,并被多案在先查封。本案执行中已于2017年2月21日对上述两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其中毛绍明名下房产除去抵押优先权后基本无剩余价值,处置无益,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处置。永存公司厂房、土地本院已在另案中进行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两被执行人除不宜处置和另案正在处置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明审 判 员 杨庆审 判 员 朱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史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