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商丘市佳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与夏邑县华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佳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夏邑县华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441号原告商丘市佳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乡工业园区。信用代码91411403579228775T。法定代表人马科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文斌,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夏邑县华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城关镇西环工业区文昌西路狮刘小学校对面。法定代表人何建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佳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华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商丘市佳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催缴诉讼费,在指定的期间内,原告商丘市佳得利食品有限公司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佳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