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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喜则与李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则,李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069号原告:刘喜则,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9年2月30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李维亮,公民身份号码×××,男,蒙古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刘喜则诉被告李维亮、王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刘喜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俊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则撤回对被告王俊芳起诉申请。审判员 其 其 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乌兰巴日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