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天一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一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602号申请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0630513X****。法定代表人:郭伟,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天一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50656****。法定代表人:程定金,总经理。申请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天一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鲁VQ****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一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期限为2017年月日至年月日。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