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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02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李约建与尹吉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约建,尹吉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曲靖市麒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02民初3541号原告:李约建,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麒麟区被告:尹吉方,男,汉族,1960年4月1日,麒麟区原告:李约建,麒麟区三宝镇五联居委会老尹村77号,中国(大陆)籍,被告:尹吉方,麒麟区三宝镇五联居委会老尹村201号,中国(大陆)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约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李约建负担。审判长  何江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