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民初1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诗施与宁波江东同仁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诗施,宁波鄞州同仁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12335号原告:刘诗施,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回族,演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伟,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鄞州同仁医院,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宗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凡,男,宁波鄞州同仁医院职员,住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号。原告刘诗施与被告宁波鄞州同仁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诗施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被告宁波鄞州同仁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诗施向本院提出诉讼��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名片大小);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原告得知,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在微信公众号“宁波同仁整形美容”【微信号:×××】上,发布了标题为《BRERA丨颜值与体态缺一不可,她们的天鹅颈你羡慕吗?》的文章。文中擅自使用原告照片3张进行商业宣传,在文章的显著位置发布有“博瑞莱光圣分层抗衰术重塑肌肤年轻态”等广告语,并发布有被告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微信二维码等信息。因此,该文章旨在利用名人效应来吸引浏览者,进而达到对自身所经营的医疗美容整形服务项目进行商业宣传的目的,系以营利��目的滥用他人肖像,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另外,被告将原告的照片滥用在医疗整形美容领域的商业宣传行为,极易使大众误认为原告本人曾进行过相关整形美容手术,或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这与事实明显不符,给原告的正常商业代言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原告曾主演《步步惊心》、《怪侠一枝梅》、《轩辕剑之天之痕》、《仙剑奇侠传三》等诸多知名影视剧;曾获“国剧盛典年度极具商业价值演员奖”等演艺领域殊荣。基于此,原告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公众辨识度及商业代言价值。作为一名演员,原告素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将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擅用原告肖像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内容,使原告蒙受了很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基于上述,被告擅用原告肖像对外广告宣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被告的行为同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宁波鄞州同仁医院辩称,我公司原名“宁波江东同仁医院”后变更为“宁波鄞州同仁医院”。涉诉微信公众号确实是我公司的,但该公众号内的文章系转载,并非我公司原创。涉诉文章是2016年10月9日发布,在此之前同类的文章可在百度被搜索且已广泛传播。该文在公众号中阅读数量共69人次,其中部分系我公司内部人员点击,点赞1人次,无留言,无转载,故涉诉文章的传播影响小。而且微信公众号是我公司的,传播范围仅是公司客户及员工,并未给我公司带来利润。我���司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于2017年3月删除该文,故该文的上线时间短。根据相关规定,我公司承认存在侵权行为,但请求法院依据具体侵权行为裁判。经审理查明,“宁波同仁整形美容”系被告微信公众号,该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为“宁波同仁整形美容,圆你一个美丽梦想。美丽热线:×××”,经营范围为“私立/民营医院/诊所”。2016年10月9日,被告在“宁波同仁整形美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BRERA丨颜值与体态缺一不可,她们的天鹅颈你羡慕吗?》的文章,其中使用原告3张照片。文章右上角显示二维码并附有“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的信息。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6368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显示“说起体态,就不可不提及刘诗诗,在国内的当红女星中,比起体态能与之相提并论的很少,而她的纤细笔直的���鹅颈,真的是太完美了!”“不过,即使有了标准的天鹅颈,也要十分小心,因为有一样东西可以轻易毁掉颈部的美观,那就是-颈纹”“采用Brera博瑞莱进行治疗,可以提升下垂皮肤,收紧松垮的颈部皮肤,改善皮肤质地,从而有效祛除颈纹,全面改善皮肤,重塑年轻轮廓,使失去的面板线条重现美丽与弹性”。该文中附有博瑞莱光圣分层抗衰术的演示照片并注明“同仁整形美容圆你一个美丽梦想”及具体的电话、院址、微博、官网信息。庭审中,原告出示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1张,证明其维权成本。原告就其主张的的经济损失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被告提供若干网页打印件证明称其所转载的原告照片已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被告已将涉诉文章删除,且该文发布后阅读数及点赞数少,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认��涉诉文章在经过其编辑并植入广告后,已经成为被告专属的广告宣传文章,原告的经济损失主要指其肖像使用费,该价值由艺人知名度决定,与被告的广告的阅读量无直接关系。经双方确认,涉诉文章已删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百度百科打印件、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照片,并配以相应文字及图片宣传其美容项目,该行为具有营利性,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原告另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其名誉权受损,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道歉内容及方式由本院确定。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原告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备商业化利用价值,故被告应对其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具体经济损失数额,故本院结合被告涉诉文章篇幅、使用原告图片数量等侵权情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维权成本方面,本院对原告进行公证所支付的1000元公证费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就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宁波鄞州同仁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刘诗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宁波鄞州同仁医院承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宁波鄞州同仁医院赔偿原告刘诗施经济损失20000元、公证费1000元,合计21000元;三、驳回原告刘诗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刘诗施负担590元(已交纳),由被告宁波鄞州同仁医院负担68元(本判决生效后��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雨-6--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