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重庆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一凡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刘一凡,重庆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78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903699158C。负责人:曹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一凡,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表人:杨敏。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与被告重庆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一凡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成元审 判 员 尤良刚人民陪审员 颜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