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3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余国惠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国惠,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国惠,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余国惠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9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国惠清偿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本案受理费712.5元由被告王军负担。因义务人王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余国惠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开办经营的企业。向佛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的房地产。向佛山市交通警察支���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粤E×××××小汽车1辆;因车辆流动性大,下落不明而暂无法扣押作变现处理。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对上述车辆予以登记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逾期申请产生的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另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身份证登记的住址居住,去向不明。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异议。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异议。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0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