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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能双、潘旭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能双,潘旭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王能双,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潘旭钟,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能双与被执行人潘旭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4851.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2、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俊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