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唐峰、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与单海新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峰,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单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异13号异议人唐峰(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异议人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住所地汝南县。法定代表人唐峰,该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单海新,男,汉族,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驿城区。本院在执行单海新与唐峰、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峰、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对本院立案执行单海新与唐峰、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唐峰、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称,一、申请执行人单海新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仲裁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本院裁定不予执行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6)驻仲裁字第96号裁决。经审查查明:单海新与唐峰、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6作出(2016)驻仲裁字第96号裁决书,唐峰、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不服裁决,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驻仲裁字第96号裁决,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豫17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唐峰、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的申请。上述事实,有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6)驻仲裁字第96号裁决书和本院(2017)豫17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异议人唐峰、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异议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又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以执行的诉求。故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唐峰、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称心审判员 许琳璘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