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邢志勇与高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勇,高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388号原告:邢志勇,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现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光。被告:高阳,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志勇与被告高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志勇于2017年7月26日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邢志勇负担。审 判 员 周新成人民陪审员 王福占人民陪审员 张立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