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阳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阳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683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红槽房正街99号附168、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98031N。法定代表人:沈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阳芸,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阳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