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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与李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李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414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住所地:电白区马踏镇人民路14号。负责人许有强,主任。被告李全,男,成年,汉族,电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诉被告李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永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