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唐琼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金狮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金狮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3306号原告:唐琼,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姣,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金狮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侯静。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俭,该银行职员。原告唐琼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金狮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狮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唐琼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小姣,被告农行狮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黄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存款损失共计96149.2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1日下午三点多原告连续收到银行短信,其账户共计96149.25元被他人取款和消费成功。因银行卡在自己身上,故原告收到短信后,立即口头挂失,随后去派出所报案且打出交易明细,并且于第二个工作日去银行办理了挂失以及取款手续,将银行卡内仅存的3100元取出,拟证明银行卡由其本人持有。交易明细显示,其中最大一笔交易是在香港消费,其余取款是在菲律宾,原告从未出境且储蓄卡一直由其本人持有,那么在异地消费和取款的是伪卡;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银行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应确保储户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卡内资金安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存款损失以及利息损失,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交易是伪卡交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只能证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原告未提供公安机关的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并不能证明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我行在现行法律规定及技术标准、科技条件下,为储户提供了安全的交易环境,不存在违约行为。首先我行向储户提供了符合法定标准的银行卡。其次我行向储户提供了安全的交易设备。最后我行向储户宣传了安全用卡知识。3、在银行卡交易中,密码和银行卡同等重要,只要密码不泄露,原告银行卡资金就可以得到有效保障。本案涉讼交易成功的重要原因是持卡人输入了正确的银行卡秘密,原告应自行承担未妥善保管密码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7月4日,原告唐琼在被告农行金狮支行开立金穗借记卡(卡号62×××76)并设定密码,该涉案银行卡2016年10月至案发的交易流水显示,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采用过财富通、支付宝、消费、EPOS转账、网银转账、取现等交易形式。2017年4月11日15:00后,唐琼陆续收到十多条银行短信,提示其银行卡账户共计96149.25元被消费和取现。唐琼立即电话通知银行口头挂失银行卡密码,且于当日15:51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合益派出所报案,当场向派出所提交了涉案银行卡原件及报案当日该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原件。派出所询问笔录记载:唐琼称该涉案银行卡是自己使用,银行卡的密码妻子陈某知道,但她没有使用过该卡。2017年4月12日10:23:19,唐琼到农行金狮支行办理了密码挂失及重置手续,且用该银行卡取款3100元,用以证明其持有涉案银行卡原件。农行金狮支行通过向银联总部申请查询和调单,承认涉案银行卡2017年4月11日15:29:35.0在香港某商店POS机上消费人民币85984.87元。同日15:30:46.0至15:35:17.0涉案银行卡在菲律宾的ATM机上取现交易加手续费共18笔,合计人民币10164.38元。上列交易均需使用银行卡及密码才能完成。唐琼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和妻子没有出国境,也没有去过香港,且涉案银行卡一直由其本人持有,因此,在境外消费和取现的上列交易是伪卡交易。农行金狮支行辩称,即使本案是伪卡交易,唐琼和妻子泄漏了涉案银行卡的密码,才使上列交易能够完成,唐琼应自行承担未妥善保管密码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农行金狮支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唐琼和妻子本人或授权他人在香港和菲律宾使用涉案银行卡消费和取现,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唐琼和妻子故意泄漏银行卡密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交易是否伪卡交易、银行卡密码被他人获取的责任,以及存款损失的责任承担。关于唐琼的金穗借记卡是否存在伪卡交易的争议。本案中,唐琼通过手机短信知晓涉案交易后,立即向银行口头申请挂失银行卡密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警,在公安机关无侦查结论认定唐琼和妻子参与了涉案款项消费和取现以及涉案款项属于真卡交易的情况下,唐琼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伪卡盗取存款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据此,可认定唐琼涉案银行卡存款96149.25元(含手续费)系他人使用伪卡实施盗取。关于银行卡密码被他人获取的责任。唐琼作为储户和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负有妥善保管及保密的义务。本案中,取款人能输入唐琼的银行卡密码并成功通过自助交易系统的识别验证,说明唐琼设定的银行卡密码被他人窃取或破译的可能性较大,唐琼自认其妻子知道涉案银行卡密码,这有可能增加银行卡密码被他人获取的风险,唐琼不能证明是由于银行的原因导致密码泄漏,则唐琼应对自己保管银行卡密码不严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存款损失的责任承担。唐琼到农行金狮支行开立银行卡,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依法应对储户银行卡账户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应承担不断完善技术设备,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和提升银行卡防伪能力的责任。但农行金狮支行却未能保障银行卡具有足够高的安全性能,对在境外和香港同时发生的伪卡交易未能有效识别,导致唐琼的银行卡被伪造并造成唐琼存款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农行金狮支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唐琼亦应对自己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造成存款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唐琼的涉案银行卡账户被他人使用伪卡消费、取现及产生手续费共计96149.25元,是由农行金狮支行未能识别多个伪卡和唐琼的银行卡密码被窃取或破译等因素共同导致,分析判断导致唐琼存款损失的原因力,本院认为农行金狮支行应对涉案存款损失承担80%的责任,应赔偿唐琼769**.4元及该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唐琼对涉案存款损失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即19229.85元。综上所述,原告唐琼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诉请不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金狮支行于收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琼769**.4元及该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二、驳回原告唐琼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原告唐琼承担220.4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金狮支行承担881.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桂泽速录员 林诗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