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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秋平、陈秋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平,陈秋素,徐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陈秋平,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秋素,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徐国山,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陈秋平、陈秋素与被执行人徐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国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国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八百四十三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