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魏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刑更88号罪犯魏磊,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现在四川省南充市监狱���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锦江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以(2016)川13刑更2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南充市监狱根据罪犯魏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罪犯魏磊减刑四个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扬3个,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情况统计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报请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建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魏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邹宏辉审判员 鲜代秋���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