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211号原告:赵某1,男,194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城县司法局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2,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胜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