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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211号原告:赵某1,男,194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城县司法局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2,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胜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