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宋乐臻与刘效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乐臻,刘效生,刘元英,张爱花,刘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619号申请人宋乐臻。被申请人刘效生。被申请人刘元英。被申请人张爱花。被申请人刘晓亮。申请人宋乐臻与被申请人刘效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乐臻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宋乐臻以鲁****1E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宋乐臻担保财产鲁****1E号车辆;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宋乐臻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