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刘小春谭兴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刘小春,谭兴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1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负责人:蒋勇,行长。被告:刘小春,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谭兴基,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刘小春、谭兴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小春、谭兴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小春、谭兴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16元,减半收取310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颜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