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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德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6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林,男,1963年4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9月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又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5月6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传唤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宜夷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德林窜至宜昌市夷陵区黄金卡锦绣花园小区停车棚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未锁方某的五羊一本牌两轮轻便助力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268元。案发后,该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被害人。2017年4月19日,陈德林在宜昌市城区惠民医院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报案及陈述;物证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碟及截图;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人刘某的证言;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的指认犯罪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陈德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公安机关追缴了被盗物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梅春人民陪审员  望西峨人民陪审员  李怀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