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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顶立与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顶立,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罗顶立,男,生于1962年2月16日,汉族,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钛白路8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礼,男,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镶,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权属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顶立诉被告河北金砖药业有限公司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顶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英审 判 员  郝俊杰人民陪审员  杨建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