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海波诉被告张寒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波,张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779号原告彭海波,男。被告张寒,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波诉被告张寒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师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