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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海波诉被告张寒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波,张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779号原告彭海波,男。被告张寒,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波诉被告张寒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师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