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7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建利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利,刘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利,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刘明亮,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张建利与被执行人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建利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680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明亮返还借款五十万元,给付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明亮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另经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明亮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以及房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刘明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张建利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明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6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于思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宗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