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王斌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52号被执行人王斌福,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2团。被执行人王斌福涉嫌盗窃罪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5000元未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斌福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斌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 瑶 来自